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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y369

登記日期: Sep 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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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庭暴力事件之成因大致分析如下:
1. 因為教育水平偏低和受到傳?觀念負面的影響,所以強忍和接受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
2. 因為父母的離異,而受到繼父、繼母,繼兄弟姊妹的歧視、虐待、毆打或性侵犯;
3. 因為個人智障,而受到家人的歧視、虐待、毆打或性侵犯;
4. 家人遇到不愉快的事件,而將不快的遭遇發洩在受害人身上;
5. 狹窄的居住環境所產生的不便和負面的影響;
6. 家人的精神出現不正常的問題,或產生怪異的行為;
7. 家人的心理出現不平衡的問題;
8. 產後抑鬱症的影響;
9. 沒有能力去照顧需要受照顧的家人;
10. 暴力色情的不良?物、影片所造成的影響。
現行香港法律的保障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干犯「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2條,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果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7條,任何人被裁定犯誤殺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除了侵害人身罪條例外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也訂立了相關的法律去嚴懲干犯者,包括男子亂倫 (第47條),可處監禁14年;16歲或以上女子亂倫 (第48條),可處監禁14年;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 (第118條),可處終身監禁;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第118I條),可處監禁2年;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19條),可處監禁14年;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0條),可處監禁5年;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1條),可處監禁14年;猥褻侵犯 (第122條),可處監禁10年;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23條),可處終身監禁;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24條),可處監禁5年;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 (第125條),可處監禁10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第34條,警方可以向少年法庭為有需要受照顧的兒童或少年提出申請保護令,並由法庭作出有關的命令和指示。所謂 「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是指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性侵犯,在健康、成長、福利等方面受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不受控制的程度達到可能令其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而那些缺乏照顧或有問題的兒童或少年,社會福利署便會向法庭提出申請有關的保護令,由法庭頒令社會福利署署長成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代為監管該兒童或少年,再安排入住院舍和照顧該兒童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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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y369

登記日期: Sep 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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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多D宣傳廣告...
立法會八題:處理家庭暴力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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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登記日期: Sep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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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關注。
但我覺得現在的香港多左好多低知識的大陸新移民來港,佢地無本身的香港人甘有EQ, 當遇到有問題就找死,真係不太好.現在又要花錢去關注呢群有問題的新移民,對本身的中產香港人好唔公平...
d錢唔係應該多花係本身有為香港貢獻的人咩 ?
佢地只你享受著我們的努力成果... 好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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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登記日期: Sep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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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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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登記日期: Sep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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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比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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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登記日期: Sep 18, 2007
發表數目: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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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覺得要多d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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